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各物价分局,各游览参观点:
近期,广东省物价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为保证有关优惠政策在我市按时落实到位,经与市有关部门紧急磋商,现就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部分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期间,应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20%以上的优惠。团体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游览参观点双方协商确定。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鼓励在节假日期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二、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应对1.2米以下(含1.2米)儿童实行免费,对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
各类收费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价。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应对宗教人士实行免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