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泰州市“服务企业、服务投资者、服务项目”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企收费目录管理
1.开展涉企收费项目的全面清理工作。按照动态管理要求,由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减负办、市作风办、市“三服务”办等部门联合对全市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清理。根据中央、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及变更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周边地区执行标准,及时确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全市每年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
2.认真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统一核发《收费许可证》。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涉企收费时,必须向企业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列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
3.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和变相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今后凡出台所有涉及企业的地方性规费,必须由财政、物价、经贸等部门共同召开有企业代表参加的听证座谈会,得到统一认可,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出台。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不得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确需委托的,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4.严格执行“两项制度”。一是凡涉及到企业的收费,实行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由企业提供的《企业付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拒缴。二是凡向企业收费的工作人员,实行“两证一票”制度,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税)票据。
5.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具体经营性服务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托权力指定服务、捆绑收费;严禁经营性服务单位挂靠权力机关强行服务;不允许强制企业加入各种社会团体、协会和收取会费。各类涉企协会会费暂停收取。
6.规范涉企培训收费。凡未经审批和核定收费标准的,不得举办涉企收费的培训班;对擅自办班收费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7.建立企业物价联络员制度。在全市企业中分行业聘请一批企业兼职物价联络员,由市物价局组织培训并发给聘书。通过兼职物价联络员向企业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治乱减负的政策规定,对涉及企业的各种执法、检查、评比、收费、培训、报刊征订等行为实行监督,帮助企业抵制乱收费,并定期向市物价局报告企业负担情况。
三、积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8.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全市各类收费单位,要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格式在收费窗口公示本单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9.对涉企的供水、供电、供气(汽)延伸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对涉及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汽等延伸服务的检验(测)收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对延伸服务的工程施工项目,建设方对工程决算有疑义的,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审核后方可结算。
10.规范垄断行业收费行为。供电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企业电费收费方式,应按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的规定执行,每月收费次数应与企业协商确定,积极为企业开辟“绿色供电通道”。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投入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拓宽贷款渠道,规范贷款业务收费行为,取消贷款承诺费、顾问费收费项目,积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的监管
11.除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慈善、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捐赠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向企业摊派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利用审批、年检等职权向企业搭车收费。
12.市物价局要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多收费、乱收费、不领取《收费许可证》和不进行收费公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13.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
14.市监察局、市作风办、市三服务办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建立行政事业性和涉及企业收费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以及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对破坏全市投资软环境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收费政策出台,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泰州市涉企经营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规定收费标准
| 优惠办法
|
一
| 工商部门
|
|
1
|
| 工商咨询
服务收费
| 苏价费函【1998】103号
| 详见文件
| 暂 停
|
二
| 建设部门
|
|
2
|
| 房产测绘收费
| 苏价服【2004】304号
泰价房[2004]161号
| 住宅房1.6元/m2,
商住楼、工业厂房2.2元/m2
| 工业厂房
按1元/ m2收取
|
3
|
| 新建房屋
白蚁防治收费
| 苏价工【1996】422号
| 七层以下(含七层)2.3元/m2,,八层以上0.7元/m2。
| 工业企业
减半收取
|
4
|
| 房地产价格(抵押)评估收费
| 苏价服【2003】233号
|
|
|
房地产价格(价值)
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25以下
| 5.5-6
| 3
|
25(含25、下同)以上至50
| 4.5-5
| 2.5
|
50-100
| 3.5-4
| 2
|
101-1000
| 2-2.5
| 1
|
1001-2000
| 1.2-1.5
| 0.6
|
2001-5000
| 0.6-0.8
| 0.3
|
5001-8000
| 0.3-0.4
| 0.2
|
8001-10000
| 0.15-0.2
| 0.1
|
10000以上
| 0.08-0.1
| 0.04
|
|
|
| 说明: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450元
| 最低收费标准为250元/宗
|
5
|
|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
| 苏价服【2006】12号
|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分别按30%和70%承担。
|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分别按30%和70%承担
|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
| 中标价
| 三类
| 二类
| 一类
| 以每宗招标项目为计费基数
|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
| 4800
| 4950
| 5150
| 工业项目减半收取
|
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
| 6800
| 7150
| 7500
|
500-1000万元
| 10000
| 10500
| 11000
|
1000-1500万元
| 12500
| 13500
| 14500
|
1500-3000万元
| 15500
| 16500
| 17500
|
3000-5000万元
| 18000
| 20000
| 22000
|
5000-1亿元
| 23000
| 26000
| 29000
|
1-5亿元
| 31000
| 35000
| 39000
|
5亿元以上
| 40000
| 45000
| 50000
|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
| 中标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 2000
| 1000
|
10万元以上的
| 3500
| 2000
|
|
| (3)直接发包工程及采用
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
| 1500元/宗,高于限额的按3000元/宗
| 工业项目减半收取
|
三
| 国土部门
|
|
6
|
| 土地评估收费
| 苏价房【1996】296号
|
|
|
|
| (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最低收300元
|
100以下(含100)
| 4
| 2
|
101-200部分
| 3
| 1.5
|
201-1000部分
| 2
| 1
|
1001-2000部分
| 1.5
| 0.8
|
2001-5000部分
| 0.8
| 0.4
|
5001-10000部分
| 0.4
| 0.2
|
10000以上部分
| 0.1
| 0.05
|
(2)清产核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含价格测算工作)
| 企业类别
| 收费标准
|
|
①小型企业
| ≤200元/户
| ≤100元/户
|
②中小企业
| ≤500元/户
| ≤250元/户
|
③大型企业
| ≤1000元/户
| ≤500元/户
|
④特大型企业
|
|
|
20宗以下
| ≤100元/宗
| ≤50元/宗
|
21-100宗
| ≤50元/宗
| ≤25元/宗
|
101宗以上
| ≤20元/宗
| ≤10元/宗
|
7
|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苏价服【2004】258号
苏价服【2005】64号
泰价房【2005】44号
|
|
|
|
|
| (1)土地使用权出让
| 1.4元/ m2(向受让方收取)
| 减 半
|
|
|
| (2)土地使用权转让
| 2.4元/ m2(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 减 半
|
|
|
| (3)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 0.8元/ m2(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宗土地再次抵押的按标准的50%收取,3次以上抵押的按25%收取。
| 减 半
|
四
| 规划部门
|
|
8
|
|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
| 苏价服【2003】42号
|
|
|
|
|
|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
| 1.3元/ m2(建筑面积)
| 1元/ m2(建筑面积)
|
|
|
| 工业厂房
| 1元/ m2(建筑面积)
| 0.5元/ m2(建筑面积)
|
|
|
| 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
| 1元/ m2(建筑面积)
| 0.5元/ m2(建筑面积)
|
|
|
|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筑构筑物
| 0.8‰(按核定的工程投资额)
|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