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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市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㈠设置申请书;

  ㈡广告效果图、位置图和施工图;

  ㈢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其中,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的,还应当由原建(构)筑物设计单位出具建(构)物承载力安全证明材料;

  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取得设置权后,应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批准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在户外张贴、悬挂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简易登记,注明有效期,在经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的,应当按市城管部门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

  第十七条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批准的场所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设置在主要街道和重要场所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配置亮化设施,保持亮化设施完好,按规定开关照明设施。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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