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整洁美观、样式新颖、牢固安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确保公众安全,对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者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㈣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㈤横跨主、次街道上空设置的;
㈥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一律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非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也可以通过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市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公开拍卖、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的出让工作。
第九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
一般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大型户外固定广告(单体面积50㎡ 以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翻版广告不得超过5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重新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