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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洁美观的原则,加大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全市户外广告设置实用美观、样式新颖和牢固安全,为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九年四月二日

  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㈠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㈡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㈢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㈣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㈤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㈥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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