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建筑节能设计示范项目的通知
(粤建设函[2009]136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建筑节能设计工作,不断强化对建筑节能设计、图纸审查和设计文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积极推进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筑节能设计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还存在节能设计深度不到位、计算有误、出现“两层皮”以及缺项漏项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总体上不理想,明显低于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为从整体上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设计的水平和质量,树立典型示范项目的先导效应,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建筑节能设计示范项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设计示范项目的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二)新建的公共建筑单体工程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规模不宜小于2万平方米。
二、建筑节能设计示范项目的入选条件
1.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设计文件配套齐全、完整规范;
2.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有关专业的设计严格执行了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3.建筑节能设计构造及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先进合理,节能效果明显;已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可优先入选;
4.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结果与图面表达一致;
5.依法应报送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已审查通过,节能设计备案材料完备、规范。
三、各地组织开展时间
今年5至9月份,为各地建筑节能设计示范项目推广期。各地级以上市应在本市范围内分别选取符合上述入选条件要求的居住或公共建筑设计项目1至2项,作为当地建筑节能设计的示范项目进行推广。
建筑节能设计示范项目的推广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邀请示范项目的设计人员进行讲解,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