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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职责权限。职责权限是否符合“三定方案”的规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是否界定清楚、明晰;

  (三)制定依据。所规范事项的依据是否有效、适当;

  (四)设定权限。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有增设项目和条件、增加管理环节、增设本部门职权或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

  (五)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了调研、论证,是否经过了合法性审查,是否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文件形式。规范性文件结构布局是否符合逻辑,语言文字是否规范、准确和严谨;

  (七)制度措施。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制度是否可行,是否有创新,工作措施是否有力可行;

  (八)责任划分。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部门责任划分是否明确,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是否清晰;

  (九)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认为存在疑问,需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可向制定机关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函》,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专题听证会、论证会审查;

  (二)可以向上级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咨询;

  (三)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审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正通知书》;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60日内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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