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现将《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施对经济社会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有关的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工作安排、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通告、公告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相关科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报送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