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政府颁发《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政府给予孵化基地一定额度的孵化补贴。
(二)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的,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三)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孵化基地适当一次性项目奖励。
(四)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孵化对象可申请最高限额1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二)孵化对象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职工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补贴,具体租金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科技、经贸、农业等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