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的场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孵化个体工商户有20间以上独立门面房。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孵化基地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家,安排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每年至少孵化1-2户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孵化基地有很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六)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必须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以上;必须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第九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进入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除具备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应以自主开发创新为主,并在全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