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定点机构,建立合理的费用控制机制
(一)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继续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尽快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抓好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为农村培养适宜卫生人才的有效途径。鼓励市、县、乡、村卫生机构纵向合作,促进市级医疗机构向县区、县级医疗机构向乡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向村延伸技术服务。加快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步伐,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的卫生院,落实卫生院人员待遇。在新农村建设中统筹规划建设标准化的村级卫生室,落实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不断完善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二)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市内定点医疗、市外特约医疗”为主的医疗管理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各地要通过建立相关的服务合同、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参合农民受益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或财政)专户定期结算拨付。
(三)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建立“四公示”、“五合理”制度。严格执行《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控制非目录内药品的使用比例,使用目录外用药必须事先告知,并经患者同意签名。其目录外用药比例市内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20%、15%、5%以内。对超过控制线10%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要在醒目位置按月公示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市(区)合管办应当依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苏卫基妇〔2003〕28号)文件精神,与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具体规定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补偿费用的10%收取规范补偿保证金,经公示定期审核无误,按月或按季返还。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有空挂床、冒名就医和住院的;分解、转嫁住院费用的;换病种的;以药换药(物)、以项目换项目的;重复收费、虚报费用的;擅自增加或虚列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规定的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经费的,除了不予结算支付外,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还应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约定,按违规金额的1-3倍在应支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