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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参合的有效衔接办法。要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其他相关惠民政策的关系,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六、规范基金管理,建立基金安全运行的监管机制

  (一)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各地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8〕4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苏财会〔2008〕1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要坚持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基金拨付执行“双印鉴制度”,既要防止基金透支,又要避免基金大量沉淀,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各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0%,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0%(含风险基金)。对当年基金结余超过15%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统筹基金结余较少的地区可对当年大病补偿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补偿计算基数可以将补偿对象可补偿医疗费作为计算基数,也可将补偿对象的自付费用作为计算基数。同时,要科学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二)加强基金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汇报、公示、举报、审计和通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参与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实行“两公示”、“一监督”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作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必审,结果公示;要完善和畅通监督渠道,动员群众参与监督,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要设立农民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等,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地要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职责,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实施问责制,严肃查处挤占、贪污、浪费、挪用和欺骗套取基金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对典型的案例要坚决曝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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