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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合理引导参合农民就诊流向。要加强对参合农民的宣传,对能在县级或者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解决的病症,应引导他们留在本地就诊;要建立完善便捷的转诊渠道,对确需转外就诊的病人需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并报市(区)合管办备案,同时在补偿手续上要尽量简化。患者医疗费可报费用实行分等级递减,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市外三级医院等级结算比可分别确定为:100%、80-90%、70-80%、60-70%,引导病人向基层分流。对未按规定程序转院,在经县级以上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验收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能提供规定费用报销手续的可按最低结报补偿比给予补偿。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再住院起报点应逐步减少。

  四、规范基金补偿,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

  新农合基金的补偿范围,目前只限于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住院补偿的项目包括药品费、普通床位费、检查检验费、手术麻醉费、国产医用材料费、住院分娩费用、护理费及诊疗费等。门诊补偿的项目包括药品费、诊疗费和常规检查费。除外责任、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外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公共卫生、婚检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非医疗服务项目不得纳入补偿范围。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定期组织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综合管理,发挥体检作用。体检资金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定额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于有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

  五、规范制度衔接,增强居民抵挡疾病风险能力

  各地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缓解贫困居民就医难问题。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配套资金,落实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和补助政策,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其参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五保户的自付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支付,特困户自付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要简化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住院治疗的相关救助程序,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对无钱缴纳住院押金的贫困户,要积极推行“补偿资金预付制”,使贫困家庭人员有病能及时住院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解决贫困居民“病有所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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