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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市(区)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按照序时进度拨付,确保在每年一、二、三季度末分别将配套资金总额的40%、30%、30%拨付到位。市财政重点对市区新农合资金予以补助,对四市实施奖补。同时加大考核力度,对存在故意虚报参合人数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能足额按时到位等情况,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三、规范补偿模式,建立便民利民的补偿机制

  (一)统一全市新农合补偿模式。全市新农合补偿模式统一为住院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不再设计其他补偿模式,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各地在方案调整前要做好数据分析测算,合理分配基金,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积极稳妥地开展门诊统筹,降低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风险。

  补偿方案调整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实行,当年补偿方案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合理设置住院补偿标准。住院统筹支出主要用于住院费用补偿,一般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0%~80%。各地要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和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住院起付线设定在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3倍,不实行零起付。2009年全市住院补偿封顶线要在6万元以上,各地实际住院补偿比不低于40%。在市内一级、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不低于55%、45%和35%,市外住院补偿比不低于30%。为简化手续,县、乡两级(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实行分段补偿,县以上住院补偿分段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三段。低保对象、传染病、精神病及计划生育并发症患者可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比。住院最低结报补偿比原则上不低于20%。

  (三)合理设置门诊补偿标准。门诊统筹支出主要用于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和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一般占基金支出总额的20%~30%,门诊一般不设起付线。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采用计算机实时结报,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报门诊为主,参合农民普通门诊不提倡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补偿实行单日补偿封顶与年总额补偿封顶相结合的门诊费用控制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可补偿费用的20%,日封顶金额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5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10元。每年每户封顶线为该户门诊资金总额的200%。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等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可参照住院补偿标准,年最高限额为3万元。门诊补偿可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同时鼓励乡镇财政加大对本乡镇门诊补偿资金的投入,扩大补偿比,提高受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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