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成果,认真落实“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强化管理、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卫农卫〔2008〕9号、苏财社〔2008〕172号)要求,现就全市新农合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
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综合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断创新管理,努力保持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把新农合制度建设纳入政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要切实落实政府在推行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加强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确保新农合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基金收缴,建立稳定的筹资与增长机制
(一)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农民筹资工作顺利完成。2009年全市新农合筹资人均120元,其中各级财政的补助不低于筹资额的75%。以后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力争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各地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新农合的参加办法、权利与义务以及补偿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参加新农合的好处,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要积极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组织工作,要把方便农民群众,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受益人群,提高受益额度作为落实自愿参合、提高参合率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确保救助对象100%参加新农合。积极探索定时间、定地点的“两定筹资”、滚动筹资以及在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等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欢迎的筹资办法,确保在规定期限完成次年个人参合的筹资工作。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确保资金筹集安全。禁止利用新农合筹资搭载其他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参合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含两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