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及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做适当调整,其中,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下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施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现将调整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贴标准
1对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贴由120元提高为24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边缘人员,政府补贴由90元提高到180元,个人缴纳120元。
2对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症残疾的老年人,政府补贴由220元提高为260元,个人缴纳40元;对老年低保边缘人员,政府补贴由140元提高为200元,个人缴纳100元。
3未成年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不变。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其他城镇居民提高5%,具体如下:
1未成年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2其他城镇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
(三)参保人员同一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原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
(四)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中断缴费后重新办理参保的人员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