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在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已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基础上,将座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中、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二)参保资金来源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年筹资额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贴40元;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6元,政府补贴64元;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贴50元。政府补贴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政府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医疗待遇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参保大学生需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按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