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教计[2009]8号)
各有关招生学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精神,以及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北京市供销学校等29所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各试点学校招生对象为2009年本市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二、入学手续
(一)未升学高中应届毕业生持高考准考证和成绩条、往届毕业生凭高中毕业证书和高考成绩证明于10月7日至9日到选定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各试点学校凭以上材料自主录取,并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提供的新生名册式样登记造册,于10月12日持新生名册到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办理备案手续。
(三)学生将个人档案材料自行携带并交给录取学校。
三、学籍注册
各试点学校持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后的新生名册,按照学籍管理权限,分别到市教委学生处、职成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办理学籍注册。
四、办理农转非手续
(一)被录取的农业户口学生可自愿办理农转非。申请办理农转非的学生,应于10月19日至23日向录取学校提出申请。
(二)录取学校于10月26日持学生申请及录取新生名册到考试院中招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持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开具的农转非证明于12月底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办理农转非手续,过期不再补办。
五、学习期限
学生入学后经过1-2年相关专业学习,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六、其他有关政策
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拨款标准和渠道不变。经物价部门批准,按照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各试点学校要针对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专业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训练时间,加强职业指导和教育管理,积极探索中等职业人才培养新模式,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为促进首都职业教育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