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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2009年在我省贫困县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共招聘50名执业医师(参加招聘的乡镇卫生院应无执业医师)。
  (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文件要求,中央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按每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中央补助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收入、进修培训等。
  (三)各项目州市、县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
  三、受聘人员应具备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二)受聘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人事关系转入受聘的乡镇卫生院,享受当地同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三)受聘人员在服务期间,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政策规定在申报考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享受我省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有关优惠政策。
  (四)受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5年后,经考核合格,转入单位编制内人员正常管理,不再核拨项目经费。
  (五)受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5年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相关政策待遇,其人事关系转到有资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四、招聘原则和程序
  (一)招聘工作按照政府推动、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招聘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招聘工作按照申请和确定计划、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体检、确定人选、签订合同、集中培训、注册上岗、核拨经费的程序进行。
  (三)申请和确定计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招聘岗位和需求数量,填报《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申报计划表》,通过州市卫生局汇总审核、上报省卫生厅统筹确定。各地要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和乡镇卫生院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申请招聘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参加试点的乡镇卫生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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