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教函[2009]148号)
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09]41号)精神,国务院部委属高校和地方高校的申报工作由我委负责。现就做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申报成果范围、申报方式和申报限额
(一)申报单位:市教委是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成果范围:
1.申报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的起止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申报成果普及奖成果的起止时间是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且只能是著作类成果。
3.根据文件要求,下列成果的申报不予受理:教材和教辅材料;已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司法部法学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研究咨询报告类无证明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文学艺术类作品。
(三)申报方式: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四)申报数额:根据教育部社科司下达给北京市教委的限额数,参考各高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统计和获奖情况,地方所属各高校分配的申报限额见附件。
二、申报工作步骤和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一)申报步骤
1.学校科研(社科)处组织申报人登陆“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下载并按填表要求填写《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
2.申报高校对《申报评审表》和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评审表》表四“初审意见”中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初审主要审查:(1)申报资格是否符合上述规定;(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著作权是否存在争议,有无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3)评审材料、申报手续是否符合本申报通知的规定;(4)《申报评审表》中,成果简介引用的事实和数据是否准确、客观,表达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