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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2009)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四款。

  二、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业务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接受调查、处理,并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三、第十四条中的“其它”修改为“其他”。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五、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港湾式车站、吸能式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第三十条第三款并入第一款,修改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道路建设标准设置人行道和人行横道线。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当同时设置其他相应的人行交通信号。人行横道线处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流密集、车辆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车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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