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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5.查处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方法和步骤
  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关闭和取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包括关闭和取缔虽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虽办理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对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现有以天然阔叶林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要转为以人工林资源为原料,并建立原材料基地。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对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处理;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它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木材运输证登记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时间自2009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宣传发动和调自摸底阶段。
  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广泛宣传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收回和注销原来发放的所有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照。根据清理整顿内容,组织细致调查,摸清辖区内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现状,了解各企业的经营情况,造册登记,掌握第一手资料。督促非法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自行关停。制订《木材经营企业布局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5月21日至8月31日,全面实施阶段。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清理整顿工作内容,对已经省林业厅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但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进行整改,对无证木材加工企业或有证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查处、关闭和取缔。尤其是对山区、国有林场周边、生态园内、旅游风景区内的非法木材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打击。
  对重新申请办理或首次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地区《木材经营企业布局方案》以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对原来有证但不符合条件的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木材经营企业要坚决进行查处、关闭、取缔。
  第三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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