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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的主要内容
  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促进木材加工经营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一)清理整顿木材加工企业
  1.关闭和取缔省林业厅批准设立以外的所有木材加工企业。
  2.检查依法设立木材加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原材料购入、木材运输证登记和产成品销售三本台帐;是否建立与生产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材料基地:是否采取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措施:是否在核准登记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木材加工;是否存在乱收乱购尤其是收购本地天然阔叶树现象;销售产成品(半成品)是否凭证运输;是否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每年3月份按有关规定到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木材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年检);是否实行一厂一证制度,有无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出卖《木材加工许可证》行为;企业各种证照、厂牌是否整洁齐全,并悬挂在明显处,法人、厂名、厂址变更或转包经营的,是否经发证机关审核批准;企业歇业、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是否向发证机关交回《木材加工许可证》。
  3.查处涉及木材加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清理整顿木材经营企业
  1.全面清理此前市、县(区)及萍乡经济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企业;关闭和取缔所有无证木材经营企业。
  2.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森林采伐限额和市场需求情况,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制订本地区《木材经营企业布局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施行。在山区、国有林场周边、生态园区、旅游风景区内原则上不再设立木材经营企业。
  3.在符合各地《木材经营企业布局方案》要求的基础上,具有固定经营场地房产证明(土地使用协议或租赁合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注册资金证明等材料(原有经营许可证企业无不良业绩记载)的法人、组织或公民,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木材经营许可证》。其中《木材经营许可证》由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一律取缔。
  4.建立健全木材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一是木材经营企业不得加工木材(条木截成原木除外);二是木材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非法来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或不具备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三是凡进出木材经营企业的木材必须凭证运输,持有相应的木材运输手续;四是木材经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木材购入、木材销售及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五是木材经营企业应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每年3月份按规定到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年检);六是实行一公司(店)一证制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出卖《木材经营许可证》,不得另设经营点;七是木材经营企业的各种证照、厂牌要整洁齐全,并悬挂在明显处,法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或转包经营的,须经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八是木材经营企业歇业、破产、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应向发证机关交回《木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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