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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10号)


  《重庆市信访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重庆市信访条例
(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信访人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投诉,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制度、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分管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信访人建言献策。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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