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非法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防控措施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73号)
各区县卫生局、药监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依据《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为营造医疗机构的良好就医环境,保障就诊人群的合法利益,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防止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危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自觉抵制非法推销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行为。
二、为提醒就诊人群要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在挂号、门诊、收费等就诊人员聚集区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或“友情提示”。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巡视,有效防止和阻止非法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