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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十一五”期末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至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并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规划,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就落实能耗降低20%的总体目标,制定节能计划或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四、抓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根据节能规划,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每年12月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计量和统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计量和统计制度,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和要求。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及下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的汇总工作,并于3月底前报至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8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对本单位2005至2008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情况,按年度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三)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好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底前要制定好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能源消耗定额相配套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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