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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萍府字〔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上简称《条例》)已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抓好《条例》的贯彻,扎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依据,它的实施,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公共机构,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在贯彻《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条例》、做好节能工作的基础。市政府成立了以市政府秘书长为组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并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各县(区)应按《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注意与上级工作机构衔接。县(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所辖乡、镇、街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三、抓紧制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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