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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一般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3)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①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5)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③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④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⑤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⑦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⑧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⑨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⑩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15.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厉追究其责任。
  16.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标准。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2009年10月3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7.省直相关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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