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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加强执法行为的程序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办理案件。对重点企业(市发改委2009年公布重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或2万元以上罚款,应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案件应由管理相对人在“对违法事实有无异议”栏中签上“无异议”并署名;管理相对人拒绝署名的,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5.加强执法行为的质量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6.严禁越权执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行使司法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地域管辖行使权力。
  7.严禁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应从服从立法宗旨的角度进行执法活动,不能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私利的角度而滥用职权。
  8.严禁酒后上岗执法;严禁私分、侵占罚没暂扣物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严禁辱骂、殴打、体罚行政管理相对人。
  9.加强执法行为的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应按《档案法》管理规定及时装订和管理案卷。
  10.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实施约谈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指出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个人电子档案中。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相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经约谈指出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人员故意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执法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相关证件,建议由执法机关调离执法岗位。
  12.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行政机关赔偿后,由行政机关向执法人员追偿。因重大过失行为而造成的行政赔偿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本数)的,按行政赔偿费用的25%追偿;5000元以上部分按行政赔偿费用的15%追偿。因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行政赔偿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本数)的,按行政赔偿费用的50%至100%追偿;5000元以上部分按行政赔偿费用的30%至50%追偿。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13.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不遗漏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每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都要有合法依据。
  14.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部门和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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