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萍办字〔2009〕9号)的要求和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7号)要求,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1.规范执法行为的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机关中的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分别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未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开展执法活动。未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机关中的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法制机构应建立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电子档案。
2.规范执法行为的立案结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制作立案表,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不能如期结案的,要说明理由,案件办结后,要有结案报告。
3.规范执法行为的管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确定市、县(区、开发区)两级执法案件的管辖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内部机构之间,不得为利益驱动,而相互越权执法;不得相互推诿责任,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