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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责任处室:厅预算处负责牵头,企业处、经建处等各业务处。

  8.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各县(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改为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货物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但设区市所辖各县(市)之间应相对统一。

  责任处室:厅采购监管处。

  9.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审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货物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各县(市)货物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原来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为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具体放权到各县(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厅采购监管处。

  10.废标后的采购方式变更。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原来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为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具体放权到各县(市、区)财政局。

  责任处室:厅采购监管处。

  11.高级会计师评审。由各县(市)财政局按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人专〔2007〕276号)的规定,对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对象的资格进行初审,审查无误后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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