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会计函授站县级分校的设立。浙江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县级分校(函授站)设立由各县(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审批;人员、机构由所在地财政局管理。县级新设立分校(函授站)须报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备案,其教务、考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纳入函校系统管理。
责任处室:省中华会计函校。
3.浙江省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该表是日常工作表,各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印制或打印。
责任处室:厅票据中心。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各县(市)财政局可直接按财政部第35、36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扩权事项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办理。
责任处室:厅资产处。
5.购领各种财政票据。包括购领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购领林业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专用票据,购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票据,购领森林资源保护费专用票据,购领征占用林地收费专用票据,购领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等。各县(市)财政局除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款票据和医疗票据仍向各设区市财政局购领外,其他各类财政票据均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购领。
责任处室:厅票据中心。
6.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立案和查处。根据《
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第
五条规定,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与本级政府具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国有资产流失事项。
责任处室:厅监督局。
7.各类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包括申报各类省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补资金(如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等),向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请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申请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申请中深孔爆破专项资金,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请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请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各县(市)财政局可依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要求国家、省给予安排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并直接向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申报,一律不再需要通过设区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其中“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已整合进“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各县(市)可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直接上报项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