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可参照省定“两免”检查项目结算指导价,根据实际确定具体的“两免”检查经费结算标准。
第三章 “两免”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县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应及时将下年度“两免”检查的预测人数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级人口计生、卫生等有关部门。市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卫生厅。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提供的检查预测人数及经费结算标准,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两免”经费实行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补助系数详见附1)。
第八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结算
(一)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应严格按检查业务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另行制定)进行检查,对每位检查对象进行登记(格式见附2),每年将“两免”检查汇总表(格式见附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两免”检查汇总表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50天内,根据各地上报的实际检查人数、省定结算指导价及补助系数计算、下达省补资金。
第九条 “两免”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地应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经费拨付到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和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免”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两免”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两免”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组织,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两免”专项资金和完善“两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