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可参照省定“两免”检查项目结算指导价,根据实际确定具体的“两免”检查经费结算标准。

第三章 “两免”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县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应及时将下年度“两免”检查的预测人数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级人口计生、卫生等有关部门。市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卫生厅。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提供的检查预测人数及经费结算标准,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两免”经费实行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补助系数详见附1)。

  第八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结算

  (一)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应严格按检查业务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另行制定)进行检查,对每位检查对象进行登记(格式见附2),每年将“两免”检查汇总表(格式见附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两免”检查汇总表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50天内,根据各地上报的实际检查人数、省定结算指导价及补助系数计算、下达省补资金。

  第九条 “两免”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地应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经费拨付到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和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免”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两免”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两免”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组织,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两免”专项资金和完善“两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