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乱埋乱葬坟墓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34号 2009年3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乱埋乱葬坟墓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乱埋乱葬坟墓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民政局 2009年3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按照
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和分步实施、逐级负责的总体部署,组织动员全市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开展乱埋乱葬坟墓全面清理整治工作,坚决制止乱埋乱葬,依法取缔非法公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陈规陋习,努力把徐州建设成为城乡经济繁荣,生态环境良好、社会文明进步的现代化城市。
二、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整治工作遵循平迁结合、平迁自愿、不留坟头和标记的原则,主要采取三种方法:
(一)平迁范围内坟墓可以迁往“徐州公墓”、“徐州市第二公墓”和6县(市)贾汪区经营性公墓或寄存在各地殡仪馆;
(二)自愿平毁的由坟主自行就地平毁深埋,不留标记;
(三)对无主坟或不按期平迁的坟墓,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予以平毁。全面清理整治工作要在2009年6月20日之前全部完成。
三、清理整治范围
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的范围:
(一)云龙风景区、泉山自然保护区、九里风景区和城郊山林中乱埋乱葬的坟墓;
(二)三环路以内和三环路外侧500米以内的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