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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2.对经初审后的申报资料中数据勾稽关系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性审核。
  (三)终审部门
  专员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组织、布置落实工作。负责确认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限。根据复审意见,提出终审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退库手续。终审重点为:
  1.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退税的资格条件作最终审定。
  2.对经初审及复审后的申报表、审核表和各类明细表等申报资料作核对审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工作,加强监管,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区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退税工作的审核,按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审核工作。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反映。对经查实,企业提供的书面申明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要给予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申请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负责初审、复审和终审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上海专员办、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同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发现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起执行。解释权归上海专员办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有。
  执行期间如与财政部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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