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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区县财政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的资料,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财税部门的初审意见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资料汇总报送专员办。
  专员办一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办理退税手续。
  三、审核要求
  (一)初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做好企业退税申请受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申请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及增值税入库税金的审核和与企业申请退税金额的核对,并配合区县财政局做好场地等相关前置条件审核。
  各区县财政局应重点做好申请企业前置条件审核工作,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中应列明以下意见:
  1.申请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2.申请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是否已提供了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申请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现场对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再生资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详见附7)。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专员办和市财政局。
  3.申请企业至申请日止累计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高于80%。重点核对《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核对《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与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是否一致。
  4.申请企业是否已作出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申明。各区县财政局还应在每年四月份,将申请企业上年度作出的退税申明内容,通过《协助调查函》(详见附6)向同级工商、公安、商务、环保和人民银行进行函证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专员办和市财政局,由专员办根据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企业退税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复审部门
  市财政局应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部门协调工作。提出复审意见,并编制全市增值税先征后退汇总表。复审重点为:
  1.对区县财政局和税务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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