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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2009年按70%、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操作流程
  (一)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经批准也可实行按月退税。月度申报退税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商相关部门确定后下发。企业办理退税时限一旦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变动,特殊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再作调整。
  2.申请退税的企业可在季(月)后的次月15日(国定假日、双休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申请退税的企业其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应不低于80%。对申请企业自申请年度起,至申请的当季(月)累计未达到80%条件的,属于月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月份申请退税;属于季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季度再申请退税,但仍需以季度为申请办理时限。
  (二)退税申报资料
  1.企业办理退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详见附1);
  (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详见附2);
  (3)《企业纳税清单明细表》(详见附3);
  (4)《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详见附4);
  (5)《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详见附5)及相对应月份的银行对账单(需银行盖章);
  (6)月度或季度会计报表;
  (7)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纳税凭证及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页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填列上述申报退税资料和数据时,必须严格划分再生资源类销售额与其他类销售额,提供分类核算资料。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对上述报表、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第一次办理退税申请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3)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其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退税审核时间
  企业可在季(月)度的次月且增值税税款已缴纳入库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予以受理,一般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增值税先征后退分户汇总表》(详见附8)送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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