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9]4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为做好本市销售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申报和审批的操作程序,现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退税范围及退税比例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