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通告
(徐政通〔2009〕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三个文明”建设,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治的范围:
(一)云龙风景区、泉山自然保护区、九里风景区和城郊山林中乱埋乱葬的坟墓;
(二)三环路以内和三环路外侧500米以内的坟墓;
(三)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300米以内的坟墓;
(四)水库、湖泊、河流、堤坝等水利设施周边200米以内的坟墓;
(五)距离集镇、村庄300米以内和大田内的所有坟墓均在全面清理整治之列(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华侨祖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凭有关部门证明可以保留,但不得再扩大规模);
(六)以盈利为目的的村镇公益性公墓和未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性公墓必须立即停止对外出售墓穴、安葬骨灰,今后也不得从事与此有关的任何经营活动。
二、凡属全面清理整治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必须于2009年6月20日前整治完毕。整治工作遵循平迁结合、平迁自愿、不留坟头和标记的原则进行。对有主坟,由坟主自行平毁,就地深埋,不留标记,或将骨灰迁移至铜山县汉王镇境内的“徐州公墓”、铜山县茅村镇境内的“徐州市第二公墓”以及各县(市)、贾汪区经营性公墓和村镇公益性公墓;也可将骨灰存放在各地殡仪馆骨灰堂内。对无主坟或逾期不平迁的坟墓,按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平毁。今后,清理范围内不得再乱埋乱葬坟墓,一经发现立即平毁,并由殡葬管理执法部门对坟主依法进行处罚。
三、恢复植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平迁单位负责实施,重新绿化。
四、对迁往“徐州公墓”安葬的,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一次性优惠10%;迁往“徐州市第二公墓”或将骨灰移存市殡仪馆骨灰堂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一次性优惠15%;迁往“铜山县青龙山公墓”安葬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一次性优惠20%,迁往其他县(市)、贾汪区经营性公墓内的,所在县(市)、贾汪区公墓按照比例给予一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