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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学员,即已在我省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自愿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即愿意在我省从事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学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或近两年毕业但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必须与培训地卫生部门签订就业意向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当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
  (二)培训内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培训内容分相关理论学习(3个月,由省内有关高校负责)、临床科室实践(26个月,由临床培训基地负责)和社区实践(7个月,由社区培训基地负责)三个部分。根据基层卫生服务岗位要求,安排足量的常见病诊疗技术、公共卫生服务等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慢性病管理、传染病管理、妇幼保健及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建设等有关知识。
  (三)培训基地遴选。由省卫生厅根据《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在全省遴选100个培训基地。每个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1个临床培训基地和至少2个社区培训基地组成。
  (四)学员招录。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学员计划,由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分别报送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各省辖市卫生局在与人事局协商后,确定公开招录、定向培养和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年度学员招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考试考核。受训学员的出科考核、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省统一规定要求负责实施,培训结束后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对两年内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受训学员,终止培训资格。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全科医师培训作为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有力推进,保证培训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科医师培训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并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培训基地要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确保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人事待遇。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受训学员,其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学员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原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学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培训期间,学员原享受的省财政招募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补助政策暂停执行。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受训学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各市县卫生局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享受培训基地同年资同类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支付;培训学员的定级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及职称考试等工作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由各市县卫生局安排到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培训合格的学员,其培训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培训期间学员的身份为住院医师,作为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年资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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