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帮助台资企业进入内销市场。积极规划建设昆山花桥“台湾产品商品交易中心”。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和渠道。对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二十四、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口碑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省和各地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
二十五、简化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手续。准许省内具备一定加工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型台资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加快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
二十六、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手续。对信誉良好的区内台资企业采取担保、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等多种措施,简化保税货物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流转手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七、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手续,全面推广应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加快前置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缩短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对实施电子账册模式监管且信誉良好的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的AA类企业、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或资产质押担保的A类企业,允许其在内销当月向海关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的保税货物内销申报手续。
二十八、优化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台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台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二十九、优化出口退税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台资企业出口产品,逐步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鼓励台资企业经批准后外购产品并享受出口退税。
三十、优化检验检疫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及其进出境货物,开通便捷通道,优先安排直通放行,提高台资企业进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