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减免困难台资企业部分税收。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台资企业,地方政府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十五、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劳动制度。有针对性地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指导台资企业在运行困难的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指导台资企业合理制定工时制度。
十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台资企业开展岗位培训,着力提升职工技能。
十七、减轻台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障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台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十八、支持台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的困难台资企业,或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且不裁员的台资企业,经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十九、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产品。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积极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业务提供指导服务,台资企业在江苏境内研发申请的发明专利,享受本省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专利新产品,可列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名录》,加强对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二、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促进台资企业增强研发能力。充分发挥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密集的优势,鼓励、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