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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七、支持台资企业向苏北发展。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向苏北投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苏北地区设立台资企业承接转移中心区域,对在区内投资的台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八、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的扶持。进入我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资农业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攻关、高效设施农业及林业建设等专项资金扶持。
  九、加大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十、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对台资企业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一、减免部分检验检疫费。免收出口免验企业产品检验检疫费;对实施型式试验模式的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法检目录内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减收30%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费。
  十二、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减免部分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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