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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拆迁。

  由取得吉林省房屋拆迁资质的林业企业,组织具有房屋拆迁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原住房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实施。

  (四)属地报建。

  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并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及项目审批文件;有通过评审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

  (五)施工和监理。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法人单位,依法在当地组织改造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六)室外配套。棚户区改造小区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电话、道路、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基本齐全。

  (七)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行实体验收并且实行分户验收,检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二是资料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整理标准装订成册。三是结算验收,检查是否有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验收实行备案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产权办理和物业管理。

  棚改项目建设要严格履行属地报建、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并作为向属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的依据。棚改后的住房只要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手续完备,可以办理完全住房产权。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必须强化物业管理,建后回迁小区的物业管理,由林业企业、街道、社区共同协商,鼓励采取社会化管理方式,切实解决“住得起、管的好”的问题。

  (九)建设成本核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要求,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切实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八、责任分工

  吉林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在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推进组统一组织,制定改造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地具体改造工作。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责任,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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