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具备比较齐全的配套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以小户型为主,户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局址建6层为宜,中心林场应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职工群众意愿,设计上采取宜楼则楼,宜平则平的设计方案。
五、资金筹措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配套、职工个人出资、棚改单位自筹、优惠政策扶持等办法筹集。
六、优惠政策
(一)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土地优惠政策,回迁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按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等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设立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的各项收费。
(三)在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减免方面,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依照棚户区廉租房政策规定,实施廉租办法。
(五)林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处理无籍房收入,除依照规定提取住房维修基金外,可全部用于林区棚户区改造。
(六)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林业企业、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加贷款比例,简化贷款程序,支持林区棚户区改造。
(七)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欠税费,不影响职工个人申请房屋登记。除享受廉租住房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的住户,可取得完全产权。
七、组织实施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各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林业企业是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程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规划编制。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必须由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且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通过评审,方可实施。
(二)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邀请招标需经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推进组批准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