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2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事务),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市、县(区)、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