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09〕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原则,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学生日常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二、参保范围
吉林省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缴费和补助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
(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其中:
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各补助50%。
3.其他地方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由省和高校所在地财政按6︰4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