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班车运价
班车运价按“补偿运输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其中,运输成本是指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从事班车客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折旧费、车辆维修费、燃油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旅客保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支出。班车运价以元/人?千米为计量单位核算。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跨省、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运价的20%,下浮后运价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班车客票价
班车客票价是指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购买的合法乘车凭证(客票)的票面金额。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基准客票价授权道路客运班车始发地所属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其中,跨省的班车基准客票价,可采用分段相加的方法确定,也可按起讫省规定执行。
县(市)境内道路班车客票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定价,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尽可能基本一致。
第八条 班车客票价由班车运价、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根据省级部门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停收时,该项费用相应不计入公式)、旅客站务费等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的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二)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三)县(市)境内道路班车的客票价=班车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第九条 构成班车客票价的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班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应由旅客负担的车辆通行费用。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