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测绘活动的监管。对来宁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是否经过依法批准,是否涉嫌窃取重要地理信息,以及国内人员涉及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区测绘活动提供便利。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区测绘的业务范围、具体测绘活动及成果汇交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和完善对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合作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高认识,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抓好 《意见》和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强化互联网行业基础性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 “家底”,掌握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积极为查询涉嫌违法网站备案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安全厅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及个人非法持有、窃取涉及我区重要基础地理信息和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新闻出版局负责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协调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重点抓好对地理信息涉密单位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检查,杜绝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地理信息、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等违法现象。
(六)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以及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生活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组织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 “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通报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以完善制度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建立市场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健全市场规则,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增强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和服务的单位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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