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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对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对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管,杜绝违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加强对涉密地理信息的管理和保密监督,依法查处各种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坚决遏制各种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使我区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测绘事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三、主要任务以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为重点,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核心,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统一监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安全有序。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重点加强对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单位的监管,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严格规范和落实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审批程序,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失、泄、窃密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备案机制,筑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防线,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行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涉军非法测绘行为的查处,尤其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类测绘活动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加强与本地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通报涉军测绘情况,配合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涉军基础测绘规划时,应当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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